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