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