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交其有关部门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案调整的事项和范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