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主管理委员会第九条有效自主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从新村聚居点居民中推选产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