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由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自主管理委员会收取费用应当出具盖有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的收据。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