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共区域保洁费用;

(二)公用照明、健身器材、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

(三)自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补贴;

(五)居民讨论决定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