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新村聚居点,是指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具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本条例所称新村聚居点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