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新村聚居点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村规划、容貌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