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个人在新村聚居点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风貌;

(三)擅自加层和在楼顶、阳台、露台和房前屋后搭设偏棚、廊架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