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二)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