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可以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以及专业机构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成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对涉及职责权限、职责划分、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