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