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