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