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外,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