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