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