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

受电设施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协商一致将其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应当对移交的受电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