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由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并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