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住宅区因供电能力不足需要增加或者变更公用供电设施用地的,由新增用电需求方提供用地并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