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选址、路径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提出变更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