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的供电设施建设选址、路径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提出变更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