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