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八条已废止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