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签署,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的,由主席团授权大会秘书长签署;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市人民政府提请的,由市长签署;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请的,由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的,由参与联名人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