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一个月内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