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