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