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连同法规草案一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的,可以直接提交会议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