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