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请的,可以直接提交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