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印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