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