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它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