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