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将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