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