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