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无《施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施放气球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