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通过短期培训、专题讲座、国防形势报告会、过军事活动日等形式,每年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