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以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的形式实施对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担任。

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承办。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