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捐资、捐物等形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支持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