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的所需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所需经费在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