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进行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