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把军事训练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实施常规管理。

高级中学或者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内容,并将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中进行。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