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