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