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用于表示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招牌、匾额等标识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