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