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监测制度,控制所辖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强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逐年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