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气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机构和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增加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山区、有居民的海岛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