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缓气候变化,优化气候资源条件,提升城市应对内涝、干旱、高温、大风、雨雪冰冻等灾害的能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