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并对农村地区的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